天津保安公司信息 我国保安服务业立法应该是广义上的,具体包括综合立法、专项立法、国务院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这里主要叙述保安服务业专项立法──《保安法》的框架结构与内容体系。我个人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八个部分:
1.总则 主要包括保安服务业立法的主要依据、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以及保安服务业的性质、任务、地位、领导体制、管理机关等内容。
2.保安员 主要包括保安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和使用等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招聘保安员的条件、程序、录用标准与原则;培训的层次和种类划分,以及培训的标准、岗位证书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等。管理和使用制度包括统一领导、保安人员级别与工资相结合的等级管理制以及保安员的职别晋升制度等。还应包括具体规定保安人员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行为规范、装备、福利和职业保障等内容。
在对保安员进行规范的过程中,要协调好《保安法》同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致性,如《劳动法》、《保险法》等。使《保安法》不仅是保安服务业的依归,也是保安人员的一部权益保障法。
3.保安公司 主要内容包括保安企业的性质、设立原则条件和程序、业务标准、业务范围以及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原则和管理方式等。在对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保安法》与我国现行《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明确保安服务公司与一般商事主体的关联与区别。
4.涉外保安服务 主要规定境外保安服务企业进入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业务范围、权利义务以及我国保安服务企业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满足的条件等。在对涉外保安服务规定中,要注意处理好《保安法》与入世协议和承诺内容的关系,使《保安法》扮演好内外兼顾的角色。
5.保安服务业的监督指导 主要指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整个行业的监督指导,包括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安机关的职权、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手段、及自身的责任等。 天津保安公司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上下级关系。这也是政企分开在保安服务业的表现和实践,所以尤为重要。
6.保安服务业的自律性组织 主要指保安业协会,包括中央和各级地方保安业协会的性质、宗旨、工作任务、组织机构、设立原则及工作方式等。
加强保安服务业的自治建设,在《保安法》、《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等中规定保安服务业有一定的自治权力,使其成为行政建设过程中,行政权下放的载体之一。
7.法律责任 规定法人、非法人单位、自然人等主体违反保安法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规定的到位与科学关系到《保安法》实施与实效的问题,所以在规定法律责任时要注意对弱势群体──保安员合法权益的合理保障等,做到张弛有度。
8.附则 主要规定的是对保安法的某些用语含义做的解释及保安法的施行日期。
结 语
一个快速发展的社会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健全的法制环境不仅是培育健康的社会发展力的基本酵母,而且,它本身就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力量。迄今为止的研究表明,立法是政府健全法制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方式。
立法代表着一种理想的生活图景,包含着人们对于其生活世界的公序良俗所抱之期望和向往,承载着人类追求健康和优良生活方式的使命,是人们通往优良生活之世界,并实现其美好信念、愿望和价值期望的最佳通道。借助于立法这种方式,政府不仅可以高效地管理保安服务业的发展,而且能够为社会生活提供一种理想的安全环境。如果政府放弃用立法的方式对保安服务业进行高效监管,实际上也就等于轻视了社会治安问题,一旦政府轻视了社会治安问题,社会治安状况将恶化,不仅威胁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势必危及政府存续的根基。
当然,任何一个局部的探析都不会是一种绝对的真理。将局部的探析置于全局探析之中,总会发现其存在局限性,即便这种局部的探析本身可能是周密的。况且,每个人的学识也都是有限度的。本文探析的只是中国保安服务业立法的一种可能视角,其间可能颇多谬误。我真切地希望能有专门的学者为中国保安服务业立法提供一条全新的思路,从而帮助中国保安服务业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天津保安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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